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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是11%,为什么在财税2016(36)号文中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先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时按11%的征收率计算。含税售价变为不含税价时,使用该项目适用的征收率或税率。
2、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1%。
3、营改增以后 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
法律分析:营改增36号文件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具体如下: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在税法中应做视同销售,营改增以后,要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不动产,可以选择5%的简易计税,如果不动产是5月1日以后取得,应视同销售是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